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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财政局关于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嘉兴港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实验设备更新项目(2025)(第二次)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信息来源: ******[查看]
|地区:浙江
|类型:结果公示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结果公示
区域:浙江
源发布时间:202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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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单位:******[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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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和诚-PH采(2025)4-1号        

二、项目名称: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嘉兴港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实验设备更新项目(2025)(第二次)  

三、采购日期:2025-08-0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钱家店镇中心街99号            

被投诉人 1 :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生态环境监测站 

地址:嘉兴港区东方大道117号 

被投诉人 2 :******有限公司 

地址:******街道胜利路55号建工大厦A栋21楼东侧 

相关供应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凌公塘路3439号101-103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关于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嘉兴港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实验设备更新项目(2025)(第二次)(项目编号:和诚-PH采(2025)4-1号以下简称“本项”)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915日受理,2025年918日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分别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5年918日向相关供应商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本机关于2025年9月24日、926分别收到相关供应商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提交的投诉答复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因本案涉及对中小企业的认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918日向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嘉财采监协20251号),2025年9月26日收到******委员会经济发展部9月23日出具的《关于对<******财政局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的复函。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单位所提供的产品制造商与大型企业存在关联,不符合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政策,且个别产品制造商不存在或处于注销状态,中标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事实依据:1《中小企业声明函》体现的产品水质采样固定剂箱的制造商为******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制造商******有限公司”相关信息发现制造商******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09月13日进行注销,一个注销的公司如何对产品进行生产制造中标单位提供的制造商信息数据从何而来2、中标单位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产品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制造商******有限公司”查询制造商的过程中发现******有限公司”控股70%);******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公示了自身2024年最新年报,年报数据显示其自身母公司为大型企业******有限公司”控股公司为大型企业的情形,不符合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政策3《中小企业声明函》体现的产品砝码的制造商为******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制造商******有限公司”相关信息发现制造商******有限公司”不存在,一个不存在的公司如何对产品进行生产制造中标单位提供的制造商信息数据从何而来中标单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且属于提供虚假声明以谋取中标,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第十一条;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投诉请求:1、对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做出无效中标处理;2、对本项目中标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被投诉人1辩称

******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对质疑事项进行澄清。

我方于2025年9月1日就上述质疑内容在相关网站进行查询,具体内容如下:

1、对于质疑函中的事实依据1,我方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9月13日核准注销。

2、对于质疑函中的事实依据2,我方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股东,其认缴出资额为700万元;青岛海尔生******有限公司为上市企业,社保信息为1118人,未见其2******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202******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报告披露: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11.43元,母公司在职员工的数量为1148人。

******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

我方于2025年9月2日收到被质疑单位的澄清函。澄清函内容如下:

澄清内容******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0******有限公司订购了******************有限公司负责(附合同)”。

澄清内容******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小企业证明函”。

澄清内容******有限公司”(详见附件)。

收到澄清函后,************有限公司提交的质疑澄清函中对质疑函中的事实依据1和事实依据2未作正面澄清;澄清函中对事实依据3是“笔误”的解释是合理的。

鉴于质疑函中的“与质疑事******有限公司给予相应的处罚。我方认******财政局港区分局作了电话汇报。

2025年******有限公司的质疑澄清函对质疑函中的事实依据1和事实依据2未作正面澄清,同时考虑到网站可能存在信息发布滞后等不确定风险,为慎重起见,最终统一后形成了谨慎的答复意见,并于当日向质疑单位发出了质疑答复函。

、被投诉人2辩称

投诉答复************************************有限公司证******有限公司的库存产品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可认同具有供货能力。

投诉答复******************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

投诉答复******************************有限公司是否具有砝码的制造能力需进一步核实。

******有限公司投诉书中的******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

相关供应商辩称

************有限公司订购了10套固定剂添加箱设备,属于我公司库存,当时南京碧欧尚未注销,所有生产合格证及说明书均由南******有限公司出具。而且售后服务由我司负责。附2024年6月20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复印件与2025年9月科目余额表(其中固定剂添加箱的期末余额为2088元)

******有限公司是否符合中小型企业标准的质疑,我们已经进行了核查,并在此提供我们的调查结果及解释。厂家给我们出具了,中******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有限公司的事宜,我方在参加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实验设备更新采购项************有限公司”。

、本机关查明

(一)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预算金额为80万元,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项目属性为货物类。被投诉人2受被投诉人1委托,于2025年84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8259:00开标,共有5家供应商投标,有效供应商为4家******委员会评审,浙江知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得分95.54分(排名第一),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825日,被投诉人2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投诉人于2025年830日向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函》,共有1个质疑事项,质疑事项与投诉事项一致。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202598日向投诉人发出《质疑回复函》,答复如下: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具备对投标供应商疑似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及处理的相关权限。

(三)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报价明细表》显示:...序号15,设备名称:水质采样固定剂箱,规格型号BI0-GDJ-009,计量单位:台,数量:1,综合单价:1600,合计:1600,品牌:碧欧,产地:南京;...序号18,设备名称: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规格型号:X-8D,计量单位:台,数量:1,综合单价:36000,合计:36000,品牌:元析,产地:上海;...序号22,设备名称:砝码,规格型号:F1等级1mg-500g,计量单位:套,数量:1,综合单价:1000,合计:1000,品牌:妍衡,产地:上海...

(四)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有限公司,从业人员30人,营业收入为596万元,资产总额为298万元,属于小型企业;...******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12人,营业收入为10031.87万元,资产总额为 5327.4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人,营业收入为78万元,资产总额为54万元,属于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700万元******管理局;************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仪器仪表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办公设备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六)在投诉处理期间,致电市场监管局核实确认情况如下:******************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700万元。电话******管理局025-******,核实内容: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限公司”已于202409月13日核准注销。电话答复:经查询确认,该公司2024年09月13日注销。

******委员会经济发展部2025923日向本机关出具的《关于对******财政局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的复函》称:根据《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该公司属于划型标准第(四)条工业。截至2024年度审计报告公示数据,该公司从业人员2807人,营业收入228383万元。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业划型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因此,******有限公司不属于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

(八)经查阅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在投标商务技术文件《设备配置清单》中显示砝码的品牌为妍衡,产地为上海。

******有限公司,注册号:******,注册商标“研衡”,商品/服务:秤;衡量器具;衡器;精密天平;砝码;天平(杆秤); 量具;游标;游标卡尺;计量仪器。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人认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单位所提供的产品制造商与大型企业存在关联,不符合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政策,且个别产品制造商不存在或处于注销状态,中标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从中标供应商提供的2024年6月20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反映:中标供应商2024年6月20日******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订购了10套固定剂添加箱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09月13日注销,可以认定该固定剂添加箱设备属于中标供应商向******有限公司注销前购入的生产产品。从中标供应商提供的2025年9月公司财务的科目余额表反映:固定剂添加箱期末余额为2088元,固定剂添加箱的账面库存价值高于《报价明细表》中固定剂添加箱报价可以认定该固定剂添加箱设备属于库存商品。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定,依据******委员会经济发展部协查结果,******有限公司不属于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经核实,******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的规定,******有限公司不符合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关于砝码制造商******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辩称,《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有限公司”系输入法失误,实为上海******有限公司”。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限公司没有注册登记信息,上海******有限公司******管理局注册登记且有效存续。经查阅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在投标商务技术文件《设备配置清单》中砝码的品牌为妍衡,产地为上海。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注册号:25889431,注册商标“研衡”,商标详情包括砝码。经通过拼音输入法输入拼音“yan”,同时出现“妍”和“研”。结合上述企业登记信息、投标文件资料、商标注册情况和拼音输入法出现的情况,中标供应商就笔误的辩称符合常理,仅因笔误否定《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有违公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投诉人对本项目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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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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